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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104号令《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12月1号开始执行了

发布者:日期:2025-11-21返回列表

2025年9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第104号令,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行。《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加强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核心要点: 

1、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2、企业总部不得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3、每年至少对所有分支机构进行一次全覆盖实地巡查中央厨房、门店等。

4、企业总部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对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价。

5、企业总部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向所在地负责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全国门店清单、门店的准入及退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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